今年4月份,张先生的母亲,年近7旬的孙老太一大早去送孙子上学,回来的时候提着刚买好的菜就上了电梯,没想到电梯刚升到6层的时候突然下滑到2-3层,接着又上下反复多次,导致孙老太右脚踝扭伤,右臂骨折,大腿小腿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现在正在住院治疗,但是物业公司在支付了前期手术费用后,就不再支付住院费用了。因此,张先生询问能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像孙老太这种情况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禁止,任何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第130条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因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承担着维护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电梯设备当然也包括在内。电梯生产商承担着电梯的维修保养责任,在日常维护过程中未尽到相应义务,也存在过失。
因此,在本案中,孙老太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生产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杨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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